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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保险合同与灵活就业的碰撞,人民法院不再拘泥于合同表面,而是采用“穿透式审判”直指责任盲区。同时,国家正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为8400万新业态劳动者兜底。

本文首发于21金融圈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作者 | 郭聪聪 林汉垚

编辑 |周炎炎 肖嘉

视频编辑|陈泽锴

排版 | 张舒惠

近年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闪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激增,据最新统计,全国已有约8400万新业态劳动者。他们穿梭于城市大街小巷,为居民生活带来便利,却常常面临“最熟悉的陌生人”般的权益困境:工作关系模糊,工伤保障标准不一。尤其在意外身故风险高发的配送行业,一旦发生意外,家属往往陷入索赔无门的境地。

自2025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新增10个省份及多家头部平台企业纳入保障体系。这意味着,以外卖骑手为代表的8400万新业态劳动者,在遭遇工伤、猝死等意外时,将拥有更明确的制度兜底。

然而,制度普及至全国仍需时间,在此背景下,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有效延伸,成为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重要补充工具。但在实际理赔中,因意外事故引发的保险纠纷正不断涌向法院。例如,骑手猝死后,保险公司常以“不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为由拒绝赔付;跨平台接单时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也屡屡以“未送本平台单”为由“甩锅”推责。

面对面对传统商业保险合同与灵活就业现实的激烈碰撞,人民法院正在一改过去只看合同表面、不看实际用工的裁判思路,直指平台与保险公司的责任盲区,其中北京金融法院更是提出“穿透式审判”理念审理新业态保险理赔案件,为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的司法判例支撑。


每天3元保费,骑手猝死为何遭拒赔?

外卖骑手的工作模式极为特殊:工作时间碎片化、配送地点不固定、接单量波动大,多数人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员工”,而是与平台或外包公司之间形成“不完全劳动关系”——他们没有稳定劳动合同,难以按传统工伤保险获得赔偿。

对此,平台通常的做法是,要求骑手每天开工前通过APP花3元左右购买一份意外险,保费从当日报酬中自动扣除,保险期间覆盖接单时段。这种方式被称为“开单必投保”,为骑手提供了保障,但一旦出现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以“不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为由拒绝赔付。


近期,北京金融法院终审判决的一起骑手猝死保险理赔案,正是这一困境的典型缩影。

田某是一名众包骑手,每天开工前通过平台APP投保意外险,3元保费由系统自动从报酬中扣收。保险条款约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急性症状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3月20日,田某早上9时左右接单,通话记录显示其活动至当日14时左右,之后便无记录。3月22日,田某被发现在出租屋内去世。

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后,田某的家属拿着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60万元猝死保险金,却被直接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听起来“合情合理”:田某被发现死亡时,既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在工作岗位上,因此他的死亡与案涉保险无关。同时,保险公司辩称,自己是与平台合作的保险经纪公司对接,已经就相关保险条款向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尽到了告知义务。

案件经过一审,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判处保险公司支付6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穿透式审判:撕开“三层嵌套”的免责外衣

北京金融法院在二审中,对复杂的合同文本和多层投保关系进行了梳理,采用了“穿透式审判思维”,从三个层面进行了实质性审查:

第一层,谁是真正的投保人?法院查明,3元保费实际来源于田某的配送报酬,投保操作由田某本人通过APP完成,保险权益也明确归田某享有。虽然名义上由平台合作商或保险经纪公司代投,但田某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投保人。

第二层,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对谁有效?多层投保关系导致名义投保人与实际权益人严重错位。保险公司只向经纪公司做了条款提示说明,却从未直接对骑手本人履行过免责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法院指出,不能仅依据保险公司向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而认定保险公司向实际投保人(骑手)完整、适当地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第三层,“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到底怎么理解?众包骑手的工作特点是“随时上线、随时下线”,接单期间算工作,送完一单等待下一单的间歇算不算?骑手在出租屋内休息时猝死,能否机械地认定为“非工作状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猝死保险金条款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实质对保险保障范围进行了限缩,加重了骑手的责任,应认定为隐性免责条款。

最终,北京金融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田某家属60万元猝死保险金。北京金融法院穿透保险产品实质,依法认定“众包骑手”的实际投保人地位,否定了平台与保险公司通过复杂架构转嫁风险、规避责任的行为,妥善保障了骑手群体的保险权益,维护了金融交易的实质公平。


跨平台接单猝死,保险公司能否“甩锅”?

如果说上述猝死案揭示了销售端的漏洞,那么跨平台接单引发的拒赔,则触及了此类微型保险产品更深层的承保与定价逻辑。

现实中,众包骑手同时注册多个平台、交替接单已是常态。那么,假如骑手在A平台投保了当日保险,却在配送B平台订单时意外身亡,保险公司能否以“您送的不是我们平台的单”为由拒绝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发布的“人民法院高质量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中就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

2020年5月,众包骑手叶某在A平台首次接单时,由合作公司为其投保了“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费3元,意外身故保额60万元。电子保单显示,保险期间从当日首次接单起至24时,最长可顺延至次日凌晨1时30分;保障范围包含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身故。

当天傍晚6点40分,叶某在芜湖一处商业街突然晕倒,送医后诊断为脑干出血,病情危重。次日,叶某出院后在家中死亡,死因为脑内出血,距发病不足48小时。

家属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60万元,却遭到拒赔。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叶某正在配送B平台的订单,并非投保平台的订单,不符合理赔条件;而且死因未能完全查明,最多只能按保额的10%赔付。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必须赔付60万元。

保险业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上述争议本质是保险公司精算模型与劳动者作业形态的脱节。该人士分析,保险公司在设计此类产品时,往往基于单一平台的派单数据和作业流程进行风险定价。一旦骑手跨平台作业,险企认为风险敞口超出了其模型测算范围。

然而,法院的核心裁判理由则明确:案涉保险产品是针对众包骑手这一特殊群体设计的,保障对象是骑手本人的人身权益,而不是特定平台的订单利益。众包骑手普遍存在跨平台兼职的职业特点,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如果想要限制理赔范围,必须在条款中明确写明“配送其他平台订单不予理赔”。本案的保险条款并没有作出这样的特别说明,因此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不能成立。

这个判例也传递了司法对众包骑手保险的保障认定:保险跟着人走,而不是跟着订单走。它为全国范围内大量类似的跨平台接单意外理赔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司法裁判参考。


从个案到制度:8400万劳动者的保障正在补足

北京金融法院的骑手非工作时间猝死案和安徽芜湖中院的跨平台接单案,以典型案例的形式释放出明确的司法信号:保险合同不是平台和保险公司的“免责盾牌”,劳动者的实质权益才是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

司法判例在个案中纠偏的同时,国家层面的系统性制度建设正在加速入场,为8400万新业态劳动者编织一张更密实的安全网。

人社部等多部门制定《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增天津、河北、辽宁、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宁夏等10个省份,并增加滴滴出行、顺丰同城、滴滴货运、满帮省省等多家头部平台企业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这意味着,更多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在遭遇职业伤害时,将获得更明确的保障兜底。

按照《办法》规划,2026年,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并将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总体纳入;2027年,还将探索将其他行业的平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从司法到制度,从个案到全局,8400万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正在一步步走向更坚实、更公平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