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欧盟中国商会就欧委会依据FSR排除中企发布声明。

欧盟中国商会注意到,4月21日,欧盟委员会宣布依据《外国补贴条例》(FSR)就里斯本地铁项目作出决定,以相关联合体中中资分包企业存在所谓“扭曲性补贴”为由,要求更换分包商。对此,欧盟中国商会表示强烈反对并深表关切。

我们注意到,本案中中资企业仅作为分包商参与,涉及合同金额占比不足10%,远未达到相关规则中通常被视为具有实质性影响的重要分包商标准。在此背景下,对分包商在合同中“关键性”角色的认定依据及其与所采取纠正措施之间的因果关联与相称性,尚未得到充分披露与解释。

在对合同贡献价值占比明显有限的情况下,仍触发更换中资分包商此类结构性调整要求,其必要性及法律依据的充分性有待进一步论证,并应接受严格的救济措施相称性审查。

商会还了解到,在调查过程中,欧委会多次在极短期限要求企业提交复杂的受审材料,未充分考虑企业跨境取证的客观难度与合理时间需求,实质上加重了企业举证负担,影响其正当程序权利的有效行使。

商会认为,欧方要求更换分包商的措施对既有合同结构及投标安排产生直接影响,对企业正常商业决策构成不当干预,显著增加不确定性与合规成本,也让公众对欧盟公共采购市场的开放性和可预期性产生严重质疑。

我们认为,《外国补贴条例》在当前实践中赋予欧盟委员会过宽且缺乏有效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在补贴认定、市场扭曲影响评估及救济措施选择方面缺乏清晰、稳定且可预期的标准,导致执法随意性与选择性适用风险,演变为排除中资企业参与欧盟公共采购、并购交易及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工具,带有明显的经济胁迫和贸易保护色彩。欧方在FSR项下的相关做法具有歧视性,严重妨碍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市场主体平等权利。欧盟中国商会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我们敦促欧方立即纠正相关做法,严格遵循救济措施相称性、非歧视性、正当程序及规则透明原则,避免对市场主体造成不当干预,切实维护开放、透明、以规则为基础的营商环境。我们支持相关利益攸关方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